- 发布机构:厦门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8-01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办理条件 |
实施主体 |
“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类别 |
备注 |
1 |
市级社会团体印章、银行帐号备案 |
公共服务事项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印章备案表; 2)社会团体银行账户备案表,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 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持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 |
市民政局 |
省网大厅“五星级”事项、即来即办事项 |
一趟不用跑 |
2 |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银行帐号备案 |
公共服务事项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 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持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 |
市民政局 |
省网大厅“五星级”事项、即来即办事项 |
一趟不用跑 |
3 |
市级地方性基金会印章、银行帐号备案 |
公共服务事项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印章式样备案表; 2)基金会银行账户备案表,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持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 |
市民政局 |
省网大厅“五星级”事项、即来即办事项 |
一趟不用跑 |
4 |
民间组织救灾捐赠款分配使用方案备案 |
公共服务事项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公益性民间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公益性民间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非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当有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2)提供备案内容说明。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 |
市民政局 |
省网大厅“五星级”事项、即来即办事项 |
一趟不用跑 |
5 |
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备案 |
公共服务事项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有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2)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活动情况,附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 |
市民政局 |
省网大厅“五星级”事项、即来即办事项 |
一趟不用跑 |
6 |
养老机构延续许可 |
行政许可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许可证; 2)登记证副本; 3)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 4) 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
市民政局 |
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即来即办事项 |
最多跑一趟 |
7 |
市级社团登记证书补办 |
公共服务事项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遗失除外); 3)证书丢失的需到市级报社刊登遗失声明,办理补发证书时应附上已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仅遗失) 4)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持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 |
市民政局 |
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即来即办事项 |
最多跑一趟 |
8 |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补办 |
公共服务事项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登记证书遗失声明原件; 2)登记证书遗失补发申请书(法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3)未遗失的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发登记证书申请表》; 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市民政局 |
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即来即办事项 |
最多跑一趟 |
9 |
市级基金会登记证书补办 |
公共服务事项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2)《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遗失除外) 3)证书丢失的需到市级报社刊登遗失声明,办理补发证书时应附上已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仅遗失) 4)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持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 |
市民政局 |
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即来即办事项 |
最多跑一趟 |
10 |
具有法人资格的市级社团申领证书 |
公共服务事项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申领申请书,应当写明申领的理由,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主要负责人、所在地址信息。 2)经合法批准的文书 3)如申请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
市民政局 |
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即来即办事项 |
最多跑一趟 |
11 |
市级社会团体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 |
公共服务事项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市级社会团体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表》; 自然人申请设立的需提供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设立的需提供设立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提交复印件材料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身份证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
市民政局 |
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即来即办事项 |
最多跑一趟 |
12 |
市级基金会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 |
公共服务事项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表》。 |
市民政局 |
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即来即办事项 |
最多跑一趟 |
13 |
市级社会团体换届审批 |
公共服务事项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换届申请书(加盖公章); 2)本届秘书长以上名单及下一届秘书长以上候选人名单; 3)章程修改说明; 4)修改后的章程草案; 5)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持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 |
市民政局 |
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即来即办事项 |
最多跑一趟 |
14 |
公开慈善信息、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
公共服务事项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慈善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原件比对,复印件1份); 2)拟公开慈善信息材料(原件1份,附电子档); 3)慈善组织公开慈善信息申请书(单位盖章、法人签字);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市民政局 |
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即来即办事项 |
最多跑一趟 |
15 |
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命名、更名的备案 |
公共服务事项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厦门市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备案表》; 2)规划总平图或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可选项)。 |
市民政局 |
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即来即办事项 |
最多跑一趟 |
16 |
横跨行政区域界线的生产、建设用地备案 |
公共服务事项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生产、建设用地的一方人民政府或法人进行备案的报告; 2)界线毗邻各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生产、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复印件。 |
市民政局 |
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即来即办事项 |
最多跑一趟 |
17 |
补发婚姻登记证(涉外,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
公共服务事项 |
需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内地居民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复印件);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声明书》(原件、复印件)。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复印件);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有效旅行证件(原件、复印件);(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华侨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复印件); 外国人应当提交: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复印件); |
市民政局(市婚姻(收养)登记处) |
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即来即办事项 |
最多跑一趟 |
18 |
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 |
公共服务事项 |
需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一)婚姻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内地居民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原件、复印件),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 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需经所在地有权机关公证;华侨、出国人员提供的有效护照复印件和委托书需经驻在国有权机关公证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外国人提供的有效护照复印件和委托书需经驻在国有权机关公证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四) 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行政权力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
市民政局(市婚姻(收养)登记处) |
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即来即办事项 |
最多跑一趟 |
19 |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 |
公共服务事项 |
需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统一格式的申请声明书); (二)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内地居民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原件、复印件),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下同(原件、复印件); (三)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四)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五)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六)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死亡证明包括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包括涉及继承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使用(原件、复印件)。 |
市民政局(市婚姻(收养)登记处) |
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即来即办事项 |
最多跑一趟 |
20 |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
行政权力其他类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募捐方案(加盖公章,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原件1份) 2)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1份) 3)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4)理事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 |
市民政局 |
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即来即办事项 |
最多跑一趟 |
21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
行政权力其他类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募捐方案(加盖公章,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原件1份) 2)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1份) 3)理事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
市民政局 |
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即来即办事项 |
最多跑一趟 |
22 |
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 |
行政权力其他类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理事会会议纪要(加盖公章);(原件1份) 2)变更说明。(原件1份) |
市民政局 |
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即来即办事项 |
最多跑一趟 |
23 |
慈善信托文件备案 |
行政权力其他类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备案 1)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3)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4)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书面信托文件。(复印件1份) 信托文件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①慈善信托的名称;②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③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④不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不特定受益人的范围;⑤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⑥受益人选定的程序和方法;⑦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⑧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⑨受托人报酬;⑩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 5)开立慈善依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复印件1份) (二)重新备案 慈善信托设立后,出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情形致使受托人变更的,变更后的受托人到原备案民政部门重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 原备案的信托文件;(复印件1份) 2) 重新备案的申请书;(原件1份) 3) 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报告;(原件1份) 4)作为变更后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5)重新签订的信托文件;(原件1份) 信托文件应载明内容同设立备案要求。 6)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复印件1份) |
市民政局 |
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即来即办事项 |
最多跑一趟 |
24 |
结婚登记(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
行政确认 |
需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二、当事人提供以下身份证件: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复印件);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原件、复印件)。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复印件);(二)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原件、复印件)。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原件、复印件);(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原件、复印件)。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复印件);(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原件、复印件)。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复印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原件、复印件)。 如果证明材料是外文的,还须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件。(英文:厦门市公证处2025320;其他各国语种:厦门大学老教授协会2183222) |
市民政局(市婚姻(收养)登记处) |
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即来即办事项 |
最多跑一趟 |
25 |
离婚登记(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
行政确认 |
需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一、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三、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四、提供以下身份证件: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香港居民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复印件);(二)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复印件);(二)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有效旅行证件(原件、复印件);(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华侨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复印件); 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复印件); |
市民政局(市婚姻(收养)登记处) |
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即来即办事项 |
最多跑一趟 |
26 |
撤销受胁迫的婚姻(涉外,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
行政权力其他类 |
需完整提交下无材料: 1)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原件、复印件); |
市民政局(市婚姻(收养)登记处) |
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即来即办事项 |
最多跑一趟 |
27 |
撤销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
行政权力其他类 |
需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在收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并签名。 申请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三)申请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收养登记员作见证人并在见证人一栏签名。 |
市民政局(市婚姻(收养)登记处) |
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即来即办事项 |
最多跑一趟 |
28 |
市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经业务主管审查盖章): 1)社会团体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并盖公章); 2)《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3)清算小组报告书(内容包括清理债务完结证明和资产处理情况,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4)接受资产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如清算后无资产无需提交); 5)印章(如由公安机关销毁的,应提交相应的销毁证明);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社会团体注销时,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7) 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
市民政局 |
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 |
最多跑一趟 |
29 |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经业务主管审查盖章): 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2)清算小组报告书(内容包括清理债务完结证明和资产处理情况,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3)接受资产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如清算后无资产无需提交);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 5)印章(如由公安机关销毁的,应提交相应的销毁证明);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7) 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
市民政局 |
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 |
最多跑一趟 |
30 |
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殡仪服务站 1)区民政部门提出的申请; 2)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二)建设骨灰堂 1)区民政部门提出的申请; 2)建立骨灰堂的整体规划图; 3)建立骨灰堂的可行性报告。 |
市民政局 |
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 |
最多跑一趟 |
31 |
殡仪馆、火葬场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区人民政府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建立殡仪馆、火葬场的可行性报告。 |
市民政局 |
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 |
最多跑一趟 |
32 |
公墓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 2)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
市民政局 |
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 |
最多跑一趟 |
33 |
市级公募/非公募基金会变更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经业务主管审查盖章): (一)变更名称 1)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名称更名的理由、必要性,更名前后业务范围变化以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情况。 2)《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3)《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基金会负责人备案表》;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与原件相符,负责人为公务员(含离退休)的还需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并提交批复件。 5)《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6)修改后的章程; 7)变更后基金会负责人名单、理事、监事名单; 8)《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9)《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10)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1)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理由、必要性,变更后业务范围变化以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情况。 2)《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3)《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上公章);法定代表人为公职人员(含离退休)的还需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并提交批复件; 4)《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原件) 。 5)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三)变更业务主管单位 1)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理由、必要性,变更后业务范围变化以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情况。 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的文件;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4)《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5)《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6)修改后的章程; 7)《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8)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四)变更原始基金 1)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原始基金变更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召开理事会的时间、地点情况。 2)《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3)《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4)修改后的章程;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书; 6)《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7)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五)变更住所 1)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办公住所变更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召开理事会的时间、地点情况。 2)新址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3)《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4)《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5)修改后的章程; 6)《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7)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六) 修改业务范围 1)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业务范围修改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召开理事会的时间、地点情况。 2)《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3)《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4)修改后的章程; 5)《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6)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七)修改章程(不涉及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住所、原始资金) 1)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章程修改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召开理事会的时间、地点情况。 2)《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3)修改后的章程及修改说明。 4)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八)增补、变更负责人 1)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增补、变更负责人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召开理事会的时间、地点情况。 2)《基金会负责人变动申请表》; 3)《基金会负责人备案表》; 基金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与原件相符);负责人为公职人员(含离退休)的还需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并提交批复件。 4)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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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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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市级公募/非公募基金会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经业务主管审查盖章): 1)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2)清算小组报告书(内容包括清理债务完结证明和资产处理情况,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3)接受资产单位出具证明; 4)《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 5)印章(如由公安机关销毁的,应提交的销毁证明); 6)《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7) 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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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 |
行政权力其他类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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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区、保税区、试验区、矿区、围垦区、农区、林区、盐区、渔区等经济区域的命名、更名审查 |
行政权力其他类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开发区等经济区域的专业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材料(包括区域基本概况、命(更)名方案、理由); 2)《开发区等经济区域注名称命(更)名申报表》; 3)开发区等经济区域规划图或红线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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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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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市级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年度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一式二份); 2)年度工作总结; 3)四个季度的银行账户对账单; 4)年度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可自愿提交);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证书已过有效期的社会团体应提交登记证书的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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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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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年度检查 ) |
行政监督检查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一式二份); 2)年度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四个季度的银行账户对账单; 3)年度工作总结;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
市民政局 |
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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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市级公募/非公募基金会的监督检查(年度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含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 2)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原件); 3)《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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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网大厅“四星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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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地名的地名图、地名图册、地名图集(包括电子版本)等专题图(册)的审核 |
公共服务 |
网上申报需提交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出版或展示未出版专题图(册)申请表》; 2)试制样图; 3)所使用的标准地名资料来源书面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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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市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和章程修改 |
行政许可 |
需完整提交下列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经业务主管审查盖章): (一)变更名称 1)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名称更名的理由、必要性,更名前后业务范围变化以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情况。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并写明与原件相符,负责人为公务员(含离退休)的还需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并提交批复材料。 5)《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6)修改后的章程; 7)变更后社团理事名单; 8)变更后社团会员名册; 9)《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 10)《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11) 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1)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情况。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并写明与原件相符);法定代表人为公职人员(含离退休)的还需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并提交批复材料;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5)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三)变更业务主管单位 1)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理由、必要性,变更后业务范围变化以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情况。 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的文件;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5)《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6)修改后的章程;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8)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四)变更活动资金 1)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变更活动资金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情况。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4)修改后的章程;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书;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7)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五)变更住所 1)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变更住所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情况。 2)新址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5)修改后的章程; 6)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7)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六)变更业务范围 1)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变更业务范围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情况。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4)修改后的章程;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6) 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七)修改章程(不涉及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住所、活动资金) 1)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修改章程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情况。 2)《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3)修改后的章程及修改说明; 4)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八)增补、变更负责人 1)增补、变更负责人申请书; 应当载明理由、必要性、依章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决定情况。 2)《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社会团体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并写明与原件相符);负责人为公职人员(含离退休)的还需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并提交批复材料。 4)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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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受理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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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和章程修改修改 |
行政许可 |
需完整提交下列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经业务主管审查盖章): (一)变更名称 1)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名称更名的理由、必要性,更名前后业务范围变化以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情况。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6)修改后的章程; 7)变更后负责人及理事、监事名单;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印章; 9)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1)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情况。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章程中有明确具体法定代表人的才需提交); 6)修改后的章程及修改说明(章程中有明确具体法定代表人的才需提交)。 7)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三)变更业务主管单位 1)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理由、必要性,变更后业务范围变化以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情况。(加盖公章); 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的文件;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6)修改后的章程;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8)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四)变更活动资金 1)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变更活动资金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情况。(加盖公章);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5)修改后的章程;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 、副本(原件)。 7)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五)变更住所 1)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变更住所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情况。(加盖公章); 2)新址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5)修改后的章程;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7)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六)修改章程 1)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修改章程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情况。(加盖公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4)修改后的章程及修改说明。 5)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七)修改业务范围 1)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修改业务范围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情况。(加盖公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4)修改后的章程。 5)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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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需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养老机构注销(暂停、终止服务)申请审批表; 2)现有收住老人安置方案;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法人登记证书(执照); 4)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机构终止服务的,还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相关要求办理; 5) 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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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养老机构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需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许可申请书(原件); 2)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许可的会议纪要(原件); 3)老年人安置方案; 4)养老机构清算报告书(原件); 5)养老机构注销申请表; 6)《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经办人不是拟任负责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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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需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假肢或矫形器(辅助器具)装配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2)人员配置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执业资格专业人员1名:取得(注册年检过)假肢或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专业辅助人员2名:取得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具有医学类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制作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假肢和矫形器制作生产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从事假肢和矫形器制作生产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假肢和矫形器中等专业毕业人员;取得国家劳动或人社部门假肢矫形器专业初级(含初级)技工资格人员); 3、房产场地权属及使用证明和功能证明图。(经营企业:不得少于115㎡:检查室不得少于10㎡,取型室不得少于10㎡,制作室不得少于20㎡,训练室不得少于60㎡,接待室不得少于15㎡;生产企业不得少于200㎡,且符合国家生产安全、环保标准);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见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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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市级慈善组织认定 |
行政许可 |
需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 2)《慈善组织认定符合规定的承诺书》; 3)理事会会议纪要。 (二)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 2)《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3)会议纪要;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可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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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市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需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一)依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2)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3)理事会会议纪要; 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可选项) 备注: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只需提交《慈善组织公开资格申请书》。 (二)《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填写《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申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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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残疾军人、伤残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转报 |
行政权力其他类 |
需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对象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个人书面评残申请(内容包括本人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书面意见; 3)公务员、人民警察新评残疾等级需提供县级以上人事编制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人民警察还需提供授予警衔审批表;属于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见义勇为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见义勇为证书或证明材料; 4)负伤时住院治疗的医治病历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5)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6)申请人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人民警察需着制式服装)及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7)《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对象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个人书面评残申请(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书面意见; 3)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精神病患者其利害关系人需提供在部队因战因公致病的档案记载; 4)退役证件或退役军人登记表; 5)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6)申请人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7)《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三)调整残疾等级对象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个人调整残疾等级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理由); 2)原批准残疾等级申报审批材料和原残疾证件; 3)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4)《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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