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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XM00110-03-00-2024-002
    • 备注/文号: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厦民规〔2024〕1号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08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4-08 16:42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厦门市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增进民生福祉,更好满足全市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根据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3〕58号)、《福建省民政厅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民养老〔2024〕8号)、《福建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长者食堂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闽民规〔2022〕5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聚焦老年人就餐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按照“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原则,持续推动长者食堂建设,发展方便可及、经济实惠、营养健康、安全可靠的老年助餐服务,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二)基本原则

      1.兜牢底线、分类服务。结合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突出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用餐刚需的兜底保障,为高龄老年人用餐提供适度优惠,为所有老年人用餐提供便利服务。在此基础上,向其他社区居民开放餐饮服务,实现资源统筹利用。

      2.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发挥政府对长者食堂建设运营的统筹主导作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规划指导和政策支持,结合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稳步有序地推进长者食堂建设。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支持各方多元力量积极参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

      3.精准施策、因地制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相关政策支持精准落实到人、到次,提高老年助餐服务精细化水平。同时充分考虑岛内外城乡差异,鼓励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创新老年助餐的组织形式、服务模式、运营机制,探索不同形式、各具特色的老年助餐有效模式。

      (三)工作目标

      按照从无到有、从有到优、从易到难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全市城乡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打造一批示范性服务站点和优质服务品牌。在2024年6月底前,建立市老年助餐服务结算平台(以下简称“市结算平台”),全市统一平台、统一流程,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结合每年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有序推进社区长者食堂建设,分步对全市现有长者食堂进行服务能力改造提升。到2025年底,实现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城乡全覆盖,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助餐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向其他老年人的助餐服务广泛开展。到2026年底,全市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助餐服务质量和老年人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发展形式多样的老年助餐服务

      1.利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服务。依托具备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置长者食堂或社区助餐点(长者食堂是指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现场加工制作食品为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社区助餐点是指不具备加工制作食品功能,主要通过接收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其他供餐单位配送的食品,供老年人到站点取餐或就餐的服务场所。下同)。原则上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及以上且具备设置厨房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长者食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置社区助餐点。所有申请市级建设补助的新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均应当具备助餐功能,已建项目中具备条件的也应尽快配置到位。

      2.统筹新建必要的社区助餐站点。在现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及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无法覆盖或满足需求的社区,由所属镇(街)统筹安排,综合考虑周边老年人口分布情况、就餐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改造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单位资源、各类闲置场所等,因地制宜地建设必要的社区食堂或长者食堂。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依托农村幸福院,或利用村集体房产、乡村祖厝等存量场所,兴办互助式用餐点。鼓励社会慈善组织、爱心力量利用社会资源兴办慈善性质的长者食堂,或为现有长者食堂提供帮助。

      3.优化老年助餐配送服务。支持依托中央厨房、餐饮企业、餐饮配送企业等单位,提供老年餐食半成品或成品配送。支持各社区根据辖区内情况,在临近老年人居住区的合适场所设置社区助餐点,配备必要的保温容器、防蚊蝇设备等。鼓励多家送餐单位共用社区助餐点为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鼓励社区工作人员、助老员、志愿者等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送餐上门。

      4.鼓励多元参与培育优质品牌。支持各类具备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服务能力的餐饮服务单位积极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利用自有场所举办长者食堂,或承接公办长者食堂的建设运营,形成规模效应,打响服务品牌。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助餐服务单位,可同等享受本方案明确的政策。

      (二)提高老年助餐服务质量

      1.规范老年助餐服务供给。参与开展老年助餐提供餐饮服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助餐服务单位”),应当具备开展服务所需资质和条件,并根据本地区老年人饮食和消费习惯,结合主管部门推荐的老年人健康食谱,合理搭配食材、优先供应家常菜,制定供餐食谱并定期更新。长者食堂应当至少提供午餐或晚餐,鼓励提供一日多餐服务。具备条件的,可以根据老年人的个性需求,提供药膳、养生餐、定制餐等个性化增值服务。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应保证助餐服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确有特殊原因需暂停或中止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服务对象。

      2.应用智能服务结算系统。市民政局会同相关单位建设市结算平台,在全市范围内为老年助餐服务提供资金集中结算和清算管理。助餐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市结算平台的统一要求,在服务场所配置符合数据接入标准和信息安全标准的人脸识别智能终端设备(以下简称“智能终端”),规范化采集用餐老年人的身份信息。市结算平台根据各终端采集的用餐人员身份数据,定期向助餐服务单位出具服务统计报表。助餐服务单位在结算申领相关财政补助时,应当提供市结算平台出具的服务统计报表。

      3.加强餐饮质量安全管理。助餐服务单位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按要求落实原料控制、餐具消毒、食品留样等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采取从社会供餐单位订餐、外卖等配送方式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长者食堂、社区助餐点,应指定专人负责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查验,严把订餐质量关。为老年人提供用餐场所的助餐服务单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将主要出入口、厨房、分餐台、餐厅、收费处等重要部位纳入监控范围,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并接入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每个长者食堂的总接入数不少于3路,其中至少1路应具备远程通话功能。

      (三)老年助餐扶持措施

      1.设备补助。对经所在镇(街)批准设立并报区民政局备案的长者食堂或社区助餐点予以1万元设备补助,主要用于购置智能终端、视频监控等设备。在未享受政府建设补助的服务场所设置的长者食堂,额外予以1万元补助,主要用于对场所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并根据需要适当添置轮椅、拐杖等老年辅具设备。

      2.用餐补助。对本市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户籍老年人给予每人单日最多一次用餐补助,补助标准为当次用餐费用的四分之一,每人单日补助最高不超过3元,具体标准可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等政府兜底保障对象老年人用餐,各区可结合辖区情况,额外予以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决定,同时要明确供餐品种标准,确保用餐质量。在不涉及用餐收费(免费)的长者食堂,经所在区民政局同意后,可按照最高补助标准予以补助。为确保补贴精准到人、到次,助餐服务单位应当通过智能终端准确登记用餐人员信息。

      3.其他支持政策。支持各区、镇(街)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对长者食堂的优惠政策,在建设补助、场地租金、物业、水电气等方面予以额外支持。同时,可采取购买服务、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优先保障好特困、低保、低收入等政府保障对象老年人的用餐需求。如无特别规定,政府保障对象享受的其他扶持政策与本方案互不冲突,可以同时享受。

      三、管理要求

      (一)主体要求。申请参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或取得营业执照,具备开展服务所需经营许可证,配备与老年助餐服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及设施设备,并严格执行餐饮服务和食品安全方面的国家标准、操作规范、通用卫生规范等。同时,应当符合《福建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长者食堂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闽民规〔2022〕5号)、《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民规〔2022〕3号)等老年助餐相关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助餐服务单位配备营养指导员,为用餐的老年人提供膳食营养指导服务,争创营养与健康示范点。

      (二)备案管理。申请参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单位,应当根据长者食堂、社区助餐点实际经营场所或互助式用餐点场所,经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配置智能终端设备接入市结算平台、配置视频监控设备接入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否则不予享受本方案的补助政策。区民政局经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并颁授长者食堂牌匾,并及时将助餐服务单位的备案信息通报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并报市民政局,指导所在镇(街)共同加强日常管理。

      (三)补助申领。助餐服务单位通过智能终端设备采集的用餐老年人身份识别信息数据,是结算各类政府补助的重要佐证材料。负责补助审核拨付工作的各区民政局或镇(街),定期通过市结算平台审核各家助餐服务单位提交的补助申请和服务统计报表,在核实后及时足额拨付给运营机构。两家或两家以上助餐服务单位采取合作方式共同为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的,老年人的用餐记录及补助不重复计算,原则上计入直接服务老年人的一方,也可由相关单位自行商定一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单位要将老年助餐工作作为破解当前养老服务领域痛点难点问题、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抓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养老服务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民政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加强老年助餐工作总体统筹、组织协调及督导考核;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助餐服务单位登记注册,加强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各镇(街)负责属地管理,加强对辖区内助餐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管。相关各单位加强部门会商协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完善政策衔接。各区要留意整合不同层级、不同来源政策之间的有效衔接,重点保障好政府保障对象的用餐需求,对不同情况的老年人分类予以优惠,实现各类政策精准补贴到人。市民政局、财政局定期牵头对相关政策进行评估,结合城乡物价指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对补助标准及政策覆盖面进行动态调整。

      (三)规范资金管理。老年助餐相关补助资金采取市、区分担方式。设备补助由市财政承担,通过体制下达给各区,由各区根据备案的助餐服务单位实际情况予以拨付;对户籍老年人的用餐补助由各区财政承担,定期与助餐服务单位进行结算,市财政视情对负担较重的区予以支持。本方案明确的各项补助均直接拨付到助餐服务单位,由助餐服务单位对用餐的老年人予以免费或少收相应金额。支持不同层级的补助政策通过市结算平台实现同步清算。支持将符合平台管理规则和捐助人意愿的社会慈善资金一并纳入市结算平台进行清算。

      (四)强化日常监管。助餐服务单位在优先保障老年群体用餐且尚有服务余力的情况下,可以同步对社会开放,实现可持续运营。市、区民政、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各镇(街)加强辖区内助餐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管理情况。对不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运营管理不规范、服务对象不满意的助餐服务单位,除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外,可视情注销备案、收回牌匾并停止其享受补助优惠政策。属于公办长者食堂的,调整更换运营服务单位。对截留、挪用、骗取或盗取财政资金的,予以追缴违规资金并列入诚信档案,两年内不予享受补助政策。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方案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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