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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XM00110-03-00-2023-002
    • 备注/文号:厦民规〔2023〕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04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3-04-04 11:03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批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本文有效期为2年。

      类  别

      原标准(元/人·月)

      适用范围

      新标准(元/人·月)

      最低生活保障

      1005

      全市各区

      1120

      80周岁以上

      低保老人高龄补贴

      100

      100

      特困人员

      基本生活

      1508

      基本生活

      1680

      照料护理

      全自理

      305

      照料护理

      全自理

      340

      半护理

      705

      半护理

      790

      全护理

      1210

      全护理

      1350

      类  别

      原标准(元/人·月)

      适用范围

      新标准(元/人·月)

      60年代退职职工40%

      (矽肺病)救济对象

      2210

      全市各区

      2470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2515

      2800

      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

      未成年人及

      特殊类型

      34元/人·日

      37元/人·日

      成年人

      25元/人·日

      28元/人·日

      节日慰问

      (元旦、春节,中秋、国庆)

      低保、特困、40%救济对象

      1300元/人·年

      1300元/人·年

      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

      2500元/户·年

      2500元/户·年

      节日慰问(儿童节)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500元/人·年

      500元/人·年

      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家庭收入:2010

      家庭财产72360元/人

      家庭收入:2240

      家庭财产:80640元/人

      备  注

      1.有多重身份的对象节日慰问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核准,集中供养机构节日慰问金主要用于改善吃、穿,酌情慰问现金;

      2.各区可结合实际合理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厦民规〔2022〕3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3年4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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