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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XM00110-02-02-2024-008
    • 备注/文号:厦民〔2024〕30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民政局中共厦门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乡村振兴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18
    厦门市民政局中共厦门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4-03-18 14:57

    各区民政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困难群众共享特区改革发展成果,现将《福建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民规〔202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0号)等现行政策,提出以下措施,请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

      (一)完善供养费核算方式。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含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可按规定单独申请并纳入低保。在审核重度残疾人纳保时,法定义务人不属于在册低收入人口的,须填写核对授权书(特殊情况可提供法院判决书,社区或单位调解书等),区分以下情况认定。一是依靠重度残疾人、70周岁老年人(不含配偶)供养的,无论是否共同居住,均不计算供养费;二是依靠60-70周岁老年人(不含配偶)供养且老年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低于低保月标准96倍,无论是否共同居住,均不计算供养费;三是法定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居民月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低于低保月标准72倍的,不计算供养费。

      (二)完善就业成本刚性支出扣除方式。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的30%或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三)完善住房租金(贷款)刚性支出扣除力度。家庭没有自住房并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的,每户扣除上限为每月1500元,低于的按实际支出计算;已经按低收入人口(特困、低保、低保边缘)享受住房部门租金补助的,不再予以重复扣除。出租唯一自有住房另行租住的,租金不作为刚性支出扣除且租金差额高于1000元的部分计算家庭收入。

      家庭唯一住房需要还银行贷款,购买时间1年(含)以上,因家庭劳动力死亡、重病、伤残等意外变故导致收入骤减出现生活困难的,每户扣除上限为每月1000元。

      二、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渐退政策

      (一)家庭收入没有明显改善,低保对象因自给自足劳作和省吃俭用,政府给予的救助、补助、补贴金有节余,导致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出低保条件,但没有超出低保月标准72倍的(无房或危房户加倍),延续保障。

      (二)家庭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条件,但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自认定次月起延续保障12个月。

      (三)家庭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条件,但没有超过“本市上年度居民月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自认定次月起延续保障6个月。

      三、进一步加大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力度

      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月低保标准2倍且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月低保标准72倍的家庭,同时符合其他认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对于本市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国家统招全日制教育阶段(原则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3年教育的儿童,经本人申请,可以单独纳入低保。

      我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低于低保月标准的96倍的重残、重病患者、失能失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单独纳入低保。

      四、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与专项救助衔接

      (一)与特困供养衔接。特困人员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医所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商业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部分,以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和其他维持生命所必需的费用,可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全额救助。

      (二)与医疗救助衔接。落实临时救助与医疗救助衔接机制,对于非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认定为本市医疗救助对象的,按本市医疗救助标准,实施临时救助。

      (三)与慈善助学衔接。对低保家庭中的国家统招全日制教育的大专和本科学生,对于区级教育基金和慈善助学基金覆盖不到的困难学生,由镇(街)民政部门每学年按低保标准给予4-6个月的一次性支出型临时救助金。

      (四)与其他专项救助衔接。做好与其他救助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共享救助人员信息。对于受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援助对象、职业病患者等其他困难群体,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五、进一步加快推进智慧救助

      (一)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瞄准因病、因学、因残、因失业等监测预警指标,自动分析筛查存在致困风险的低收入人口,通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设置风险预警标识,各相关镇(街)依据风险预警标识进行入户摸排,确保“应保早保、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

      (二)完善信息共享反馈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资源共享,各横向部门设置预警规则定期推送市民政局。如医保局定期将前12个月(不含当月)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达到或超过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参保人员,和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个人负担部分超过本市上年度居民月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名单发送市民政局核查,将符合条件的及时实施临时救助。

      (三)加快推进业务系统过渡衔接。按要求统一使用全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各区民政部门要做好省市业务系统的过渡衔接,确保线上线下数据精准和信息安全。全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在政务外网上运行,已接入政务外网的直接通过专网访问信息系统。尚未接入政务外网的区、街(镇)、村(居)暂时通过VPDN拨号方式访问。

      附件:福建省民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医保局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民规〔2023〕8号)

      厦门市民政局     中共厦门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乡村振兴局

                                                 2024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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