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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注/文号:厦民〔2023〕151号
    • 发布机构: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13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在思明区开展社区工作者职业水平 评价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3-11-13 15:33

    思明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激励社区工作者创先争优,拟在你区开展社区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请根据《厦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法(试行)》具体内容,结合你区实际,创新开展试点工作。在试点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总结提升,为社区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在全市推广运用提供有益经验。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完善的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激励社区工作者创先争优,建设一支素质过硬、结构合理、服务精细、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区(村)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村居“两委”),以及由市、区统一招聘的在社区(村)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社区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并开展日常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评价机制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于当年9月启动,12月底前完成职业水平评价。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设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社区工作者工作满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可参与职业水平评价。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原则上从初级起评。评为初级满3年后可申评中级,中级满5年后可申评高级。

      社区工作年限累计满18年的其他社区工作者、满12年的专职委员、满6年的副职、满3年的正职,通过初级评定次年可申评中级;通过中级评定次年可申评高级。

      第七条 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水平等级实行总量控制。中级社区工作者总数不超过在职社区工作者总数的35%,高级不超过2%。市民政局每年根据各区人员配比等情况,按一定比例,分配职业水平评价名额。

      第八条 社区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动态调整。每年结合新一年度的职业水平评价开展复核,未达等级标准的,视情降低或取消相应等级。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九条 初级、中级社区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积分制和水平考试两个项目,总分100分。日常积分占职业评价总分的60%。水平考试占职业评价总分的40%。社区工作年限累计满18年的其他社区工作者、满12年的专职委员、满6年的副职、满3年的正职水平考试可予以加分。

      高级社区工作者增加面试项目,总分100分。面试成绩与积分制、水平考试的合计总分,为高级社区工作者的总成绩。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日常积分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水平考试、面试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成绩当年当次有效。

      第四章  组织保障及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分级负责。市、区民政部门要分别牵头成立社区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小组,组织实施职业评价工作。初级、中级社区工作者的职业评价由各区民政局组织实施,高级社区工作者的职业评价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同等级的社区工作者的评审,原则上,按照分值由高到低确认等级评价结果。综合平衡各岗位社区工作者在同等级评价上的比例分配,原则上,村居“两委”的比例不高于80%。

      第十四条 各区评审结果应经区委、区政府集体研究通过。评价结果为初级的,报市民政局备案。评价结果为中级的,报市民政局核定。高级社区工作者的职业评价结果应经市社区工作者职业评价小组集体研究通过。

      第十五条 将职业水平评价结果作为晋升村居“两委”、副职、正职的重要条件。

      评价定级后,其岗位职级全市互认,并作为全市遴选交流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注重将评价等级高的社区工作者列为社区两委班子后备力量,注重推荐评价等级高的社区工作者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在评选优秀社区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时向其倾斜。

      第十七条 要加强初级、中级、高级社区工作者的宣传,鼓励在社区展示墙、便民服务窗口等服务场所的明显位置展示初级、中级、高级社区工作者,营造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由市、区两级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所需经费。

      第十九条 社区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借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以思明区为试点,试用期1年。前款主管部门的职责因机构改革调整变动的,由划入职责的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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