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注/文号:厦民〔2022〕116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22
各区民政局,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队伍):
为规范我市志愿队伍和志愿者网上注册工作,加强志愿者和志愿队伍的管理,全面推进我市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厦门市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厦门市志愿队伍网上注册操作指引》、《厦门市志愿者网上注册操作指引》及《志愿服务协议范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民政局
2022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志愿者网上注册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志愿者网上注册工作,推进我市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厦门市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中国志愿服务网(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s://chinavolunteer.mca.gov.cn),进入“福建站点”——福建志愿服务网(网址:https://www.fjvs.org)进行注册。
第三条 志愿者注册时填写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账号信息、身份信息、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 志愿者网上注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奉献精神,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注册申请提交后系统进行实名认证,通过实名认证后将获得全国实名注册志愿者统一编号(系统根据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划分自动分配编号)。
第六条 注册成功的志愿者,享有《条例》规定的权利,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注册成功后志愿者可登录个人账号修改完善信息。志愿者登录时忘记密码的,可通过点击志愿者登录界面的“忘记密码”或“账户申诉”按钮,重置或修改新密码。
第八条 志愿者注册完成并成功登录系统平台后,即可申请所要加入的志愿服务队伍。
第九条 志愿者出现下列情形的,志愿队伍可将其从队伍中剔除,民政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一)注册人申请脱离团体的。
(二)注册人提交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影响志愿服务正常开展的。
(三)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志愿队伍认为无履责能力,经与本人协商同意的。
(五)有不良行为屡教不改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损害志愿者形象的。
(六)无故不履行志愿者义务,不服从志愿队伍工作安排和管理的。
(七)利用志愿者名义、志愿服务标识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性活动以及其他违背社会公德活动的。
(八)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长期在本市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台籍人士、外籍人士申请注册的,参照本操作指引执行。
第十一条 本操作指引最终解释权归市民政局所有。
第十二条 本操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志愿队伍网上注册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志愿队伍网上注册工作,推进我市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厦门市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操作指引所称的志愿队伍,包括志愿服务组织”、“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法人组织”和“志愿服务团体”三种类型。其中,前两类为法人组织队伍,第三类为非法人组织队伍。
第三条 志愿队伍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中国志愿服务网(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s://chinavolunteer.mca.gov.cn),进入“福建站点”——福建志愿服务网(网址:https://www.fjvs.org)进行注册。
第四条 志愿队伍网上注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志愿服务事业的团体。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条例》。
(三)具备一定的专业特长,可独立开展并长期运作能充分发挥专业特长的志愿服务项目。
第五条“志愿服务组织”队伍账号网上注册注意事项:
(一)在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选择此队伍类型进行注册。
(二)队伍名称填写本组织名称。
(三)注册时,主管单位名称填写本组织审批登记的行政区民政部门,登记部门选择“民政部门”,登记机关选择本组织所对应的行政区,组织类型选择“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四)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上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扫描件(上传格式为图片格式,如jpg、png等)。
(五)“服务类型”选择与证书上登记的业务范围相对应的内容。
(六)填写联系人、负责人相关信息,点击页面底部“提交注册”按钮,完成注册。
(七)市(区)民政部门对所属行政区域注册的队伍账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八)注册成功后登录队伍账号,修改队伍各项信息并进行完善。
第六条“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法人组织”队伍账号网上注册注意事项:
(一)党政机关、教育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科技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等单位或组织成立的志愿服务队伍,选择此队伍类型进行注册。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所有法人,都选择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法人组织。法人注册时名称必须与登记证书保持一致。
(二)队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
(三)注册时,主管单位名称填写本单位(组织)名称,登记部门选择“其他”,登记机关选择本单位(组织)所对应的行政区,组织类型选择本单位(组织)对应的机构类型。
(四)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上传本单位(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扫描件(上传格式为图片格式,如jpg、png等)。
(五)“服务类型”选择本队伍拟开展的志愿服务内容。
(六)填写联系人、负责人相关信息,点击页面底部“提交注册”按钮,完成注册。
(七)市(区)民政部门对所属行政区域注册的队伍账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八)注册成功后登录队伍账号,修改队伍各项信息并进行完善。
第七条“志愿服务团体”队伍账号网上注册注意事项: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一律选志愿服务队伍类型进行注册。
(二)队伍名称填写“全称+志愿服务队”,。
(三)提供法人单位或街道(社区)同意成立志愿服务团体的证明材料(申请表)。
(四)“服务类型”选择本队伍拟开展的志愿服务内容。
(五)上传申请表扫描件、负责人手持身份证照(上传格式为图片格式,如jpg、png等)。
(六)填写联系人、负责人相关信息,点击页面底部“提交注册”按钮,完成注册。
(七)市(区)民政部门对所属行政区域内无联络组织的队伍账号、法人组织队伍对所属团体的队伍账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八)注册成功后登录队伍账号,修改队伍各项信息并进行完善。
第八条 注册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队伍信息。注册成功的志愿队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志愿队伍登录时忘记密码的,可通过点击志愿队伍登录界面的“忘记密码”按钮,重置或修改新密码。
第十条 志愿队伍出现下列情形的,市(区)民政部门或其上级组织可停用该队伍账号:
(一)未经志愿者本人和志愿服务对象同意,泄露个人信息、侵害个人隐私的。
(二)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
(三)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性活动的。
(四)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
(五)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操作指引最终解释权归市民政局所有。
第十二条 本操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志愿服务协议书范本(一)
甲方(有志愿服务需求的单位或者个人):
乙方(志愿者):
甲方接受乙方作为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乙方自愿作为志愿者,为甲方提供无报酬的志愿服务活动。为保障双方目标顺利实现和达成,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在自愿、平等、诚信、合法原则下,达成以下一致条款,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志愿服务内容
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乙方自愿申请作为甲方的志愿者,无偿为甲方提供志愿服务;甲方经审核确认乙方符合从事志愿服务条件,同意接受乙方申请。现结合甲方自身现实需求及乙方申请、自身专长及服务能力等服务条件,确认以下内容:
甲方同意并安排乙方从事以下志愿服务内容:
志愿服务期限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日自 时至 时。
志愿服务地点:
二、志愿服务条件
乙方承诺具备以下志愿者服务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或在具有民事监督力人员带领下服务不受年龄限制。
(二)具备相关的服务技能(区别不同的志愿者类型而定),并自愿参加志愿服务。
三、甲方权利与责任
(一)权利
1.有权按照自身需求和选用标准对乙方资质、服务能力及是否适合在甲方从事志愿服务活动进行遴选和考查。
2.有权就志愿服务要求乙方提供真实的身份资料、证件及学历、专长等资以证明其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个人信息文件和证书。
3.有权按照志愿服务的内容和乙方的相关能力,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调配和管理。
4.有权根据乙方的服务情况,对其服务进行评估。如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能力、服务测试未能达标者予以劝退终止志愿服务;或因其行为严重违反甲方声誉、利益,已明显不适合作为甲方志愿者时对其予以除名。
(二)责任
1.有责任应乙方要求对其作为志愿者进行登记,并向乙方告知与志愿服务内容相关的背景、目标等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及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可能的风险。
2.有责任在本协议约定的志愿服务范围内为乙方从事志愿服务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3.有责任在乙方从事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尽最大能力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办理必要的保险。
4.有责任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并及时协助乙方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客观困难。
5.有责任对乙方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评估,并依据乙方服务绩效,给予其相应的激励和表彰。
6.在特定情况下有责任为乙方提供一定的用餐、交通等必要津贴补助。
四、乙方权利和责任
(一)权利
1.有权得知与志愿服务内容相关的背景、目标等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及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可能的风险。
2.有权要求作为志愿者在甲方登记。
3.有权要求参加甲方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4.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请求协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5.有权在志愿活动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6.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7.有权获得志愿者服务过程中必要的用餐、交通等必要津贴补助。
(二)责任
1.有责任配合甲方就志愿服务进行的资格审查和能力检测;按甲方要求进行登记。
2.有责任遵照协议约定,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按照甲方统一要求和规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为甲方提供专业、合格的志愿服务,而无报酬要求和任何营利性目的,不以志愿者的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3.有责任遵守甲方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基于志愿服务和活动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4.有责任按照甲方要求,参加甲方提供的相关教育、
培训及活动,并达到甲方服务要求。
5.有责任诚信对待其所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期内连续不间断地完成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
6.有责任在志愿活动中不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甲方、志愿者身份及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对外的声誉,不做任何与此相悖的事情。
五、不可抗力与责任免除
(一)乙方作为志愿者参加甲方组织、安排的志愿活动中,按照甲方统一要求,在正常情况下提供无偿志愿服务期间,因地震、台风、水灾、暴风雪、瘟疫等自然灾害以及暴乱、战争和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可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延期履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解除协议的责任。
(二)基于志愿服务的质量要求与服务对象的现实需求,甲方根据统一部署及服务对象反馈,无须乙方继续提供志愿服务时,甲方应至少提前 日向乙方书面提出,本协议即行终止履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基于志愿服务的自愿原则,乙方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提供志愿服务时,应至少提前 日向甲方书面提出,本协议即行终止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应妥善处理完毕其当次志愿服务,不致因此给甲方或服务对象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六、协议变更
(一)本协议履行中,根据乙方的年龄、身体、相关知识技能条件及个人兴趣,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方式予以调整和变更,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单方擅自变更,否则即构成违约。
七、协议解除和终止
(一)协议履行期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协议解除。?
(二)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随时解除本协议,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甲方组织乙方参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活动的;
2.甲方组织乙方以志愿服务的名义参与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的;?
3.甲方违反国家、甲方所在地或者本单位的志愿者管理规定的。
4.甲方组织乙方从事的志愿活动有损于乙方人格形象的;
5.甲方因自身原因明显不需要志愿服务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随时解除本协议,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乙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甲方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给甲方造成声誉、经济损失的;
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不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其服务在接受甲方评估时,未能通过或达标的;
4.乙方以志愿服务的名义开展任何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用于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5.乙方其他与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务性质明显不符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本协议履行中,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签订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政策变更,致使原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本协议。
(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的;
2.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甲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以破产、解散、注销等形式不复存在的。
八、违约责任
(一)甲、乙任何一方在履约中,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性规定,或者擅自变更本协议任一条款规定,均构成违约,需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之承担,以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
九、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之任何争议,在协商无效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十一、协议文本及效力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不一致的,以最后签字、盖章的日期为准);至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满时失效。
(三)本协议履行中,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了修订或变更,以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志愿服务协议书范本(二)
甲方(志愿服务组织、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法人组织、志愿服务团体等志愿队伍):
乙方(志愿者):
乙方认同这一使命,自愿申请加入“志愿者”团队,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甲方的有关活动。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志愿服务工作内容
(一)根据乙方的意愿,甲方安排乙方在下列活动中担任志愿者:
□ 提供短期志愿者服务
□ 提供长期志愿者服务
□ 提供培训志愿者服务
□ 其他:
(二)乙方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的内容为:提供符合甲方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公益服务。
(三)乙方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时间从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结束。提供服务的具体时间由甲方与乙方商定。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培训和相关服务,并对乙方的志愿服务工作进行适当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二)从乙方正式参加志愿服务工作之日起,至乙方志愿服务工作结束之日止,甲方应负责乙方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必要工作保障:
1.制发志愿者工作证。
2.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制服、装备。
3.提供参加志愿服务工作期间的餐饮与交通补助。
(三)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甲方将给予乙方相应的工作奖励与表彰:
1.颁发志愿服务奖章。
2.评选优秀个人、团队,授予荣誉称号。
3.将乙方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
4.为乙方做出实习或推荐鉴定。
5.在甲方网站、公众号及其他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
(四)对于不履行义务的志愿者,甲方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从获得志愿者资格至志愿服务工作结束,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甲方提供的培训。
2.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就志愿服务工作向甲方提出建议和意见。
4.申请退出志愿服务。
5.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从获得志愿者资格至志愿服务工作结束,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
2.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甲方章程和宗旨的活动。
3.服从甲方对志愿服务工作岗位的安排。
4.服从甲方的指挥和调配,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任务。
5.服从志愿服务期间所在团队的管理。
6.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维护甲方和志愿者形象。
7.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8.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保密
乙方确认,在提供志愿服务的过程中,乙方可能会得到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人员信息、接受捐赠与资助信息、战略规划等新联源社工事务所的运营、发展信息。
乙方同意,所有保密信息均具有保密性质,并为甲方专有,乙方仅为提供服务之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或授权使用全部或部分的保密信息。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
五、保证陈述
双方互相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一)双方均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法律权限或有效的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二)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即依其中条款构成对双方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责任。
六、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允许,任何一方均不对外透露本协议和其他往来文件的内容,但为履行本协议或主张协议权利所需要的正当披露除外;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共同遵守本协议,认真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任何一方如果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义务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七、不可抗力与责任免除
(一)乙方作为志愿者参加甲方组织、安排的志愿活动中,因地震、台风、水灾、暴风雪、瘟疫等自然灾害以及暴乱、战争和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可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延期履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解除协议的责任。
(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须及时将不可抗力的性质、影响程度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证据。双方在所有合理情况允许下为减轻影响或制定替代安排而进行真诚的协商。
八、有效期和终止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协议终止或者双方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之日(以较晚发生者为准)。
(二)除了本协议中或根据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以外,在不影响提出终止的一方的其他法律权利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有权在出现下列情况时终止本协议,自另一方收到终止通知时生效:
1.另一方在执行本协议条款时发生重大违约,而且在违约方收到违约通知的5日内未能纠正。
2.另一方在本协议中的任何陈述或保证被证明有重大的不正确或不准确。
(三)本协议因上述原因而终止,都不解除任何一方履行至终止日前的责任,或者是履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的责任。
九、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十、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履行中,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了修订或变更,以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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