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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注/文号:厦民〔2022〕67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14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时间:2022-06-14 16:27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近期下发的关于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措施的有关部署,巩固我市社会救助领域“漏保”“漏救”专项整治成果,结合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新标准,全面开展复核工作。7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新的低保标准,各区民政局要提前筹划、认真准备,指导督促各镇(街)、村(居)对在册的特困、低保、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开展全面复核工作,并根据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保障金标准,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金,也要按照新标准精准及时足额落实到人。结合贯彻落实上级部署和我市新标,各区依托社区(村)网格化的包保工作机制,开展一次全市困难群众全面排查摸底。结合省民政厅梳理下发的部分特殊困难群众数据,深入开展摸底排查,主动发现、主动救助,对照低保新标,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和可能符合新标准的边缘困难群众办理申请审核,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并实行动态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等兜底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对需要爱心结对的对象家庭情况进行核实把关,实现对困难群众信息的动态管理,确保散居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等需要爱心结对的对象全覆盖不遗漏。各区财政局要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资金安排工作。

      二、解决新问题,加强疑难案例研判。做好因疫因灾遇困群众救助帮扶,取消户籍限制,由经常居住地、急难发生地镇(街)或区级民政部门按急难型实施临时救助。针对在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要主动作为,坚决扛起兜底保障的政治责任,千方百计帮困难群众排忧解难,实实在在帮助困难群众渡过难关。各区民政局要主动牵头,会同镇(街)、村(居)定期组织分析研判,对情况吃不透政策拿不准以及反复上访反映个人或家庭等困难情况的,要深入摸底逐个登记,采取多级个案会商方式进行研判,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破解急难问题。情况比较复杂、难以判定或处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民政局。

      三、用好新平台,强化动态监测管理。要实时关注厦门市社会救助服务平台的预警信息、“i厦门”APP中“厦门民政”服务平台的线上申请信息、互联网募捐和众筹等平台发布的求助信息,强化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坚决把可能出现的返贫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各区民政局应督促各镇(街)进一步加强入户调查工作,重点核实平台上的医疗支出、死亡等预警信息,把好动态管理关,做好精准救助,确保“不漏一户、不错一人”。

      四、宣传新政策,着力提升服务实效。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级分期抓好镇(街)和村(居)经办人员全员培训。结合“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要求,开展强化使命担当宣讲、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和平台操作培训等,着力解决部分经办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服务意识不强、政策落实不精准的问题,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展示新形象。结合入户走访,充分利用短信、微信、网站、政务村务公开栏等多种渠道开展新标准、新政策和“惠厦保”的宣传工作,提升市民知晓率,提高救助的可及性和“惠厦保”理赔的及时性。其中“惠厦保”是由政府资助本市第一类、第二类医疗救助对象购买的商业保险,增强困难群众防范大病、罕见病风险能力,所需经费按市、区6:4分担。

      五、构建新模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聚焦新时代困难群众新需求,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创新工作方式,组织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和镇(街)未保站试点示范工作,发挥试点单位以点带面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工作力量参与落实社会救助工作,特别是“一老一小”、残疾人和其他低保等救助对象工作。督促落实镇(街)领导和村(居)主干对困难群众的主动发现和强制报告责任,落实村(居)主干对上述对象最后兜底的监护责任,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结合近邻党建引进基层治理,落实各项行动计划;各级党员干部带头,开展结对挂钩帮扶活动。推进以社区为基础、社区组织为载体、专业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志愿者和社会慈善资源为辅助的“五社联动”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助、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开展助幼、助老、助医、助教、助困活动,围绕困难群众多元化需求,推行“资金+物质+服务”的救助模式,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市民政局下月开始将牵头对各区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进行暗访督查,提出整改意见。各区请分别于今年6月20日、7月20日、8月20日前盖章分次报送《特殊困难群体排查成效进度表》,8月底前完成逐户逐人排查工作,确保政策兑现和工作落实。

      

         附件: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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