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fabet888官网

图片
    • 备注/文号:厦民〔2022〕6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09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执行案件中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的通知
    时间:2022-06-09 12:15

      各区民政局、法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办法》《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精准帮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执行案件与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合,进一步做好执行案件中困难当事人的救助工作,决定在执行案件中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应主动加强对当事人的收入来源、家庭资产等方面的调查了解,将协助解决当事人基本生活困难纳入工作范畴。加强与民政部门协同配合,实现执行案件与社会救助的有序衔接,发挥社会救助兜底线、救急难功能,解决当事人突发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

      二、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建议函(非司法建议)的方式向当事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区民政局提出社会救助建议。建议函应包含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注明致困原因、承办法官联系方式等,同时附送生效法律文书。

      三、人民法院建议救助的当事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执行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全额执行到位;

      (二)经初步了解,当事人的家庭收入、财产和日常生活状况基本符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条件,或临时救助申请条件;

      (三)当事人有意愿履行社会救助申请程序,授权镇(街道)及核对机构调查其家庭经济状况,如实提交申请资料,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工作。

      四、对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涉民生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优先建议救助。

      五、区民政局收到建议函后,应当指导镇(街道)依据社会救助相关规定,按照审核认定程序,对符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临时救助条件的人员给予相应救助,并将结果反馈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

      六、社会救助保障金不属于对当事人的补偿,也不代替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已获得社会救助的案件,仍应继续加大执行力度,综合运用各项执行措施,力争将案件实际执行完毕。

      七、市民政局、中级人民法院要探索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可以查询被执行人的民政领域社会救助相关信息,以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协助。民政部门可以查询申请社会救助人员的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八、各区民政局、法院要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形成主动发现困难群众、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对实践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市民政局和中级人民法院反映。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