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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XM00110-11-00-2021-001
    • 备注/文号:厦门市民政局
    • 发布机构:厦民规〔2021〕1号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5-27
    dafabet888官网印发《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1-05-27 16:21

    各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闽民保〔2019〕12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2021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闽民保〔2019〕12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救助站等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人民至上,应救尽救;

      (二)快速响应,救急兜底;

      (三)精准公正,公开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区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健、教育、财政、人社、应急、医保、住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镇))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镇)做好主动发现、协助申请、调查核实、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一)因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特殊情况的;

      (二)因刑满释放(社区矫正),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的;

      (三)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审核认定期间的;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陷入严重困难的本市常住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已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二)未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1号,以下简称“核对办法”)认定,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0号,以下简称“保障办法”)第三档,且不存在《保障办法》第十条第(二)、(三)项及第(四项)第2目规定的不予以认定情形的;

      (三)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期间需住院护理,经政府医疗救助后仍需负担护工费的。

      第三章  申请受理与审核认定

      第七条 临时救助原则上按照家庭或个人申请,街(镇)审核、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1万元以下的救助金额,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镇)认定,但应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各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提高街(镇)审核认定金额。

      第八条 申请人按照《保障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出申请。

      街(镇)、居(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困难群众巡访制度,健全主动发现网络,开展定期巡访、排查,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九条  街(镇)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时,应当根据其申请救助的种类,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审核。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

      申请人的实际困难能通过本市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解决的,街(镇)应当协助其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社会救助申请。

      第十条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

      (二)临时救助申请书;

      (三)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核查授权书(已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或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无需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四)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按照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的程序办理。街(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于救助金额在权限额度内的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对超出权限额度的部分,应立即上报区民政部门。

      急难情况缓解后,要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手续。

      第十二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按照信息核对、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认定的程序办理。街(镇)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确定救助金额,并将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相关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街(镇)应当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于救助金额在权限额度内的直接认定并予救助;超出权限额度的,应签署审核意见并立即上报区民政部门。

      第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认定并予救助。对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的救助申请,可适当延长认定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且应在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对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核并反馈。

      第四章  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精准、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防护用品,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并跟踪办理结果。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可以通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与本市月低保标准相衔接,一般按救助人数、救助时长(按月)计算核定。

      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认定、分阶段救助的方式进行救助,原则上人均不低于1个月、不超过3个月救助时长。因事件产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续,并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支出较大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人均最高不超过6个月救助时长。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认定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对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原则上人均不超过6个月救助时长,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其中特困人员住院护工费临时救助标准分全护理、非全护理两档,每天分别按照最低工资标准13%、7%确定。

      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根据上述救助标准确定的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但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60个月低保标准。

      对本市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费用未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法报销,需要申请临时救助的,按照医疗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各区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量化和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事一救,申请人1个自然年度内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同一类型的临时救助。

      第五章  救助资金筹集与监管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各区要按照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7元的标准筹集临时救助资金。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建立救助对象认定材料、资金及物资进出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方便查询利用。

      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7〕34号)执行,实行专款专用、调剂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数据维护,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流向、流量、流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救助对象有违规情形的,按照《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按照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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