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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材料
时间:2023-04-17 10:23

  一、背景依据

  我市现行政策规定“低保标准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2%确定,且占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比例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十四五”规划中,民政部要求“完善低保标准制定办法,建立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我市提出“低保标准占当地上年度居民月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比例逐步提高到30%以上”目标。

  二、目标任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稳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让他们共享特区发展的红利,增强幸福感、获得感。

  三、范围期限

  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四、主要内容

  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1005元提高到1120元,其他困难群体保障标准相应调整(详见《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春燕,联系电话:2892054

  法规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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