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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11-04 16:15

  一、背景依据

  为有效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2015年,国务院、福建省政府先后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4号);2021年,《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2016年,我市出台《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厦府〔2016〕390号,以下简称《意见》);2020年,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下发《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厦民规〔2020〕5号),对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作出补充。《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放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实现共同富裕。

  三、范围期限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主要内容

  《发放管理办法》,规范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申请审核程序、资金保障渠道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修订完善具体内容:

  (一)固化补贴范围及标准。因2020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的新补贴范围、标准,基本实现了补贴范围全覆盖,且落实省定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会导致标准下降,短期内继续沿用现行政策。

  一是补贴对象: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2)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或精神、智力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残疾人,下同);(3)15周岁以上(含)无固定收入(指本人无业或领取的养老金低于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且本人名下没有2套(含)以上产权住房、非残疾人代步机动车辆等不予认定为困难群众情形)的重度残疾人。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二是补贴标准: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360元。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体分档如下:(1)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智力、精神残疾人属低保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10元,属非低保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30元;听力、言语残疾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2)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属低保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30元,属非低保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40元。

  (二)优化申请办理流程。一是主动服务办理,纳入“扶残助残一件事”事项,实行集成套餐服务,由所在居(村)残疾人联络员代为办理;二是增加线上申请,增加通过“i厦门APP-厦门民政”或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线上申请,实行跨省通办;三是下放审核审定权限,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将两项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到街道(镇),公示由初审调整为审核认定后,认定时限由23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四是取消医学鉴定等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可以通过部门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对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强化全程监测预警。通过“大数据”自动筛查残疾人证、低保身份信息和不予以补贴情形信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有机动车辆、2套以上房产、企业法人信息,两项补贴对象重复申领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等),对可能符合的对象和不再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通过信息系统同步预警到区、街道(镇)、居(村)经办人员,按规定主动服务办理,防止出现“漏保”“错保”或被人借名谋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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