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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政策解读材料
时间:2022-07-01 15:48

                                                              原文链接

 

 一、背景依据

  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连续多年将提高低保标准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实现每年一调,今年已将“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列入为民办实事工作目标内容。十四五规划中,民政部要求“完善低保标准制定办法,建立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我市提出“低保标准占当地上年度居民月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比例逐步提高到30%以上”目标。

  二、目标任务

  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适应城市发展水平逐步提升。

  三、范围期限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四、主要内容

  

 

原标准(元/人·月)

适用范围

新标准(元/人·月)

最低生活保障

850

全市各区

1005

80周岁以上

低保老人高龄补贴

100

100

特困人员

(城市三无

农村五保)

基本生活

1275

基本生活

1508

照料护理

全自理

260

照料护理

全自理

305

半护理

595

半护理

705

全护理

1020

全护理

1210

60年代退职职工40%(矽肺病)救济对象

1870

2210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2125

2515

节日慰问

(元旦、春节,中秋、国庆)

低保、特困、40%救济对象

1300元/人·

1300元/人·

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

2500元/户·

2500元/户·

节日慰问(儿童节)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500元/人·

500元/人·

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家庭收入:1700

家庭财产:61200元/人

家庭收入:2010

家庭财产:72360元/人

 

1.有多重身份的对象节日慰问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核准,集中供养人员节日慰问金主 要用于改善吃、穿,酌情慰问现金;

2.各区可结合实际合理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徐克  0592-289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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