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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实施办法
时间:2022-03-16 10:32

  一、出台背景

  为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效果,客观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017年2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厦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实施办法》(厦民〔2017〕26号),于今年2月满五年到期。2021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进一步发展社会工作 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实施方案》(厦府办〔2021〕55号),对完善社会工作服务评估机制提出新要求,并明确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政府社会工作服务评估办法。为此,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召集社会工作领域专家、资深社会工作者立足厦门实际进行研讨,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发出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一线社会工作者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新的《厦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联合公布实施。

  二、制定依据

  (一)《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

  (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发展社会工作 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1〕5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四)《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厦财综〔2020〕18号)

  三、修订说明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近年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工作实际,主要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涉及的第三方评估、评估原则、评估频次、评估流程、评估结果运用、评估争议处理、评估经费安排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一)进一步规范第三方评估。解决评估第三方选择时存在的“外行评估内行”现象,提出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二)进一步明确评估回避原则。结合近年来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实际,进一步明确第三方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在开展评估时应回避的四种情形。

  (三)调整评估程序。根据《实施方案》关于“完善社会工作服务评估机制”相关要求,降低评估频次,明确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应在每一执行年度末期开展1次评估,首次购买的项目可在第一个执行年度开展中期和末期评估;规范评估流程,将流程细化为开展评估、陈述与申辩、出具评估报告等环节。

  (四)完善奖惩机制。根据《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明确项目在合同期末的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可按照我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申请续签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评估为不合格的,依法终止合同并追究承接主体违约责任。

  (五)完善争议调处机制。对评估结果争议处置工作进行规范,明确评估结果争议调处的流程和方式。

  (六)降低评估经费。因评估频次从原来的每一执行年度2次减少为1次,且考虑到末期评估工作量较大,提出评估经费按原有标准的60%安排。

  四、政策主要内容

  新《评估办法》包括评估适用范围、评估工作机制、评估主要内容、评估程序及效果评价、评估经费等五个部分。

  (一)评估适用范围

  对评估进行具体定义,并明确本办法所称评估的适用范围为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购买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

  (二)评估工作机制

  评估工作机制包括组建评估小组、规范第三方评估、坚持回避和保密原则等。组建评估小组方面,明确不同金额的项目在评估时所应配备的社会工作专家、资深社会工作实务人才人数。规范第三方评估方面,明确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的5个条件。坚持回避和保密原则方面,规定了3种应回避的情形,并对评估资料的保密提出要求。

  (三)评估主要内容

  明确对项目服务情况的评估,主要从专业服务、项目管理、服务成效三方面进行考察、评价,并对每个方面的具体考评内容进行了说明。

  (四)评估程序及效果评价

  评估程序部分包括评估安排、评估方法、评估流程等内容。其中评估安排上,明确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工作应在每一执行年度末期开展1次,首次购买的项目可在项目中期和末期各开展1次评估,并强调中期、末期评估的不同侧重点;评估流程上,对异议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对评估结果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可向同级民政部门或厦门市社会工作协会提出申诉,复核和裁定所需费用由申诉双方共同承担。

  效果评价部分包括评估分值比例、评估等次、奖惩等内容。评估等次中,明确8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奖惩方面,明确末期评估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购买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可给予承接主体优先承接资格;项目在合同期末的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可申请续签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评估经费

  明确评估经费一般包括中期和末期评估经费,按项目资金规模确定的不同标准安排,仅实施末期评估的,按这些标准的60%安排。

  五、政策适用范围及实施期限

  本实施办法仅适用于政府购买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姚远强 电话:0592-289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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