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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说明
时间:2021-06-18 15:15

  现就《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因《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97号)即将于7月到期,有必要与去年新出台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1号)相衔接,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政策体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和《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闽民保〔2019〕121号)。

  二、制定过程

  市民政局对标深圳、广州、天津等近期新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市,总结提升我市近年的好做法,会同各区民政局起草《规范》,书面征求各区政府,市财政、教育、人社、医保、住房等单位意见,并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均无意见。

  4月21日,经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根据会议精神修改完善后,提请市政府印发。根据市府办政策法规处意见修改完善成文,按照市政府通知要求由市民政局发文。

  三、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省和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近年开展临时救助的实际情况,主要对救助对象范围、申请认定程序、救助方式及标准、资金筹集与监管等内容进行修订,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同时,删除与(厦府办规〔2020〕10号、11号)存在重复表述的第五章等部分;根据新的救助对象分类,调整并增加相应表述,新《办法》删除6条、新增6条,仍为24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拓展了救助范围。一是对非本市户籍人员,取消办理居住证、有固定住所且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限制条件,根据实际困难情形由属地(发生地)街(镇)或市救助站给予救助。二是将暂时无生活来源的刑满释放(社区矫正)、失业人员,纳入急难型临时救助范围。三是将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期间的护工费,纳入支出型临时救助范围。

  (二)进一步明确困难情形。将救助对象分类由家庭对象、个人对象调整为急难型对象、支出型对象。急难型临时救助明确规定四种具体急难情形(1.因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特殊情况的;2.因刑满释放(社区矫正),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的;3.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审核认定期间的;4.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临时救助明确生活必需支出范围(医疗、教育)、量化家庭困难认定标准(与(厦府办规〔2020〕10号、11号)相衔接,年人均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8140),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低保标准96倍(850×96=81600元))。

  (三)进一步明确救助金额。街(镇)审核认定的权限由“金额较小”明确为1万元以下,必要时直接发放现金取消2000元以下限制。一般情况,急难型1-3个月、支出型一般为1-6个月(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新增加特困人员住院护工费临时救助标准,分全护理、非全护理两档,每天分别按照最低工资标准13%、7%(1800×13%=234元,1800×7%=126元)确定;特殊个案,年最高标准由“各区应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明确为60个月低保标准(850×60=51000元)。

  (四)进一步优化办理程序。一是下放审核认定权限,构建社会救助对象统一审核认定程序和信息化管理模式,受理由街(镇)调整为居(村),认定由区民政局调整为街(镇)。二是加强专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已经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不再作为必须程序,增加“申请人的实际困难能通过本市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解决的,街(镇)应当协助其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社会救助申请”。三是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增加“街(镇)、居(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困难群众巡访制度,健全主动发现网络,开展定期巡访、排查,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四是提高救助时效,急难型临时救助明确5个工作日内完成,视情采取先行救助、一次认定、分阶段救助的方式进行救助。

  政策解读材料

  一、背景依据

  着眼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我市2012年出台《厦门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厦民〔2012〕212号),建立临时救助制度;2015年,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印发《厦门市临时救助办法》(厦府办〔2016〕97号),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本规范在此基础上,结合《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闽民保〔2019〕121号)和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完善急难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织密织牢“底线民生”安全网。

  三、范围期限

  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主要内容

  (一)受理机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急难发生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居(村)民委员会。

  (二)申请条件:遭遇突发困难、生活必需支出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难的家庭。

  (三)提供资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材料,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并书面授权查询核对家庭经济状况。

  (四)办理程序

  支出型程序:

  1.向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审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3.受理申请

  4.入户调查

  5.审核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

  6.公示不少于5天

  7.给予临时救助

  急难型程序:

  1.接到有关部门、组织、公民报告救助线索

  2.居(村)民委员会主动核查情况

  3.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行救助

  4.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认定手续

  (五)办理时间

  支出型:一般15个工作日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审核,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决定;超出权限额度的,应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对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的救助申请,可适当延长认定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急难型:5个工作日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线索后立即核查办理。紧急情况解除后补齐审核认定手续。

  五、关键词诠释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各种突发原因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例如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特殊情况;因刑满释放(社区矫正),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等情况。此类对象适用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可采取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的程序办理。

  支出型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陷入严重困难的本市常住家庭或个人(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金融资产不超过低保标准96倍)。例如家庭中有患慢性病需长期就医服药的患者,需持续护理的重病患者,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等情况。此类对象适用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申请家庭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入户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依申请人授权,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相关金融机构的数据联网机制,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信息化查询核对。已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或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无需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简称低保标准,2021年为每人每月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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