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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解读社会救助政策

  • 访谈时间:2019年9月11日9:00-10:00
  • 访谈嘉宾:市民政局副局长李龙
  • 地??? 点:市政府办公厅
  • 主持人2019-09-11 08:23:00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厦门市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今天我们邀请到厦门市民政局副局长李龙先生做客政府网,解读社会救助政策的相关内容,并与网民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踊跃提问。
  • 李副局长2019-09-11 08:25:00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 主持人2019-09-11 08:26:00
     
       首先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我市社会救助实施的依据有哪些,谢谢!
  • 李副局长2019-09-11 08:27:00
     

      地方法规2个:《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五号)、《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九号)。

      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20余份,民政涉及的主要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厦府〔2015〕17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9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9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227号)、《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生资助工作及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教办〔2017〕6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8〕67号)、《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厦民〔2018〕255号)。

  • 主持人2019-09-11 08:28:00
     
       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应符合哪些要求呢?
  • 李副局长2019-09-11 08:29:00
     

      本市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分类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特困人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一是无劳动能力;

      二是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规定;

      三是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或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标准的本市户籍重度残疾人、大重病患者。

      低收入家庭,是指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标准的本市户籍家庭。

      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标准,且持有本市居住证并缴交社会保险满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家庭。

  • 主持人2019-09-11 08:30:00
     
       我市现有的社会救助对象共有多少人?
  • 李副局长2019-09-11 08:30:00
     
       截至2019年8月,全市共有城乡低保对象6106户、9917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4190户、6475人,农村低保对象1916户、3442人;特困人员1418人,其中集中供养587人,分散供养831人;低收入家庭849户、2283人,支出型贫困家庭34人。
  • 主持人2019-09-11 08:32:00
     
       特困人员的救助项目都有哪些?
  • 李副局长2019-09-11 08:34:00
     

      用传统的简单说法:就是“五保”(吃、穿、住、医、葬):

      一是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是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是全额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是对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商业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部分,以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予以全额救助;

      五是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六周岁后,仍在义务教育或者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读的,继续予以供养。

      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一般实行集中供养,由供养机构提供生活照料服务;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在家分散供养或者集中供养。

  • 主持人2019-09-11 08:36:00
     
      低保对象的救助项目都有哪些?
  • 李副局长2019-09-11 08:37:00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单独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大重病患者,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大重病患者,通过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方式,提高救助水平。

      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有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特殊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专项救助。

  • 主持人2019-09-11 08:38:00
     
       那么,低收入及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项目又有哪些呢?
  • 李副局长2019-09-11 08:38:00
     

      低收入家庭,有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特殊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专项救助。

      支出型贫困家庭,有医疗、教育等特殊困难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专项救助。

  • 主持人2019-09-11 08:39:00
     
      对其他困难对象都有哪些救助?
  • 李副局长2019-09-11 08:40:00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一是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户籍家庭或者家庭成员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家庭;

      二是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

      三是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临时救助标准按照保障申请家庭或者个人基本生活的原则确定,每人每月一般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次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对符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 主持人2019-09-11 08:40:00
     
       社会救助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
  • 李副局长2019-09-11 08:41:00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具体标准,由市、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拟订,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确定以上标准,以满足困难群众“两不愁、三保障”需求为导向,按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参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困难家庭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等因素确定。就低保而言,建立健全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生活消费支出“双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按“既不吊高胃口,也不降低标准”要求,实现低保、特困、残疾人等各类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有效衔接、合理增长。

  • 主持人2019-09-11 08:44:00
     
      近年来社会救助标准的具体调整情况,能否请您介绍一下?
  • 李副局长2019-09-11 08:44:00
     
        2015年起实现低保、特困供养等救助标准城乡一体化,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城市500元、农村450元统一提高到800元,分别提高60%、78%,在低保对象由19110人减少到9452人的情况下,年资金投入由7898.2万元增加到8955.9万元,人均补助水平增加129.3%;特困人员每人每月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700元提高1200元,并增加照料护理标准,年资金投入由267万元增加到2472.3万元,人均补助水平增加110.9%;医疗救助标准由2万元提高到12万元,提高5倍,年资金投入由3181.5万元增加到11381.1万元,增加2.5倍;并会同教育、建设和国土房产部门提高教育和住房救助标准,实现困难群众“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
  • 主持人2019-09-11 08:45:00
     
       社会救助资金是如何发放的呢?
  • 李副局长2019-09-11 08:46:00
     
        除小额且紧急的临时救助费用可以用现金发放外,其他社会救助资金通常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托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打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医疗救助费用凭医保卡 “一站式”结算,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 主持人2019-09-11 08:47:00
     
       社会救助该如何申请?
  • 李副局长2019-09-11 08:47:00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的,向户籍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医疗救助由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共享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认定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救助费用凭医保卡 “一站式”结算。

      申请教育救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 主持人2019-09-11 08:48:00
     
      社会救助是如何审批确认的呢?
  • 李副局长2019-09-11 08:49:00
     
        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按照尊重个人意愿和保障标准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审核认定。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对象,由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认定。
  • 主持人2019-09-11 08:49:00
     
        如何实现对困难群众的精准识别和救助?
  • 李副局长2019-09-11 08:50:00
     

      一是加强信息比对。投入90万元完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建设,接入公安、人社、国土房产等部门的24类信息,并与20家银行建立专线。累计调用各类查询接口745万余次,受理低保等核对申请59538户次、146170人次,核检出不符合的9258户次、26569人次,核检出率18.2%。实现申请对象“精准识别”,救助对象“有进有退”、保障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

      二是加强信息公开。落实公示制度。特困、低保等社会救助审核过程中,在社区公示栏公示7日。审批通过后,在各区政府网站长期公示保障家庭名单及保障金额等信息,并及时更新。同时,在省民政厅网站统一公开了各区民政局的投诉举报电话。

      三是加强复核监管。采取信息核查、电话抽查和随机入户相结合,基层自查、市区民政部门检查和纪检审计部门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不定期对救助对象和资金进行复核和检查。针对核对平台核查出的异常信息,有针对性的重点访查。经过多轮的专项治理,未发现漏保或错保行为,基本实现了公平救助。

  • 主持人2019-09-11 08:51:00
     
        对于我市的社会救助工作,下一步的发展方向,能否请您介绍一下?
  • 李副局长2019-09-11 08:52:00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最新指示精神,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打造公平正义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提升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一是加强法制化建设,织密制度网。将现行社会救助领域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政策措施上升到人大立法层次,及时出台配套实施细则。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适度扩大社会救助覆盖面,逐步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织密信息网。建设本市社会救助服务平台,推行线上申请审批、移动办公。取消不必要证明材料,简化优化申请办理程序;深入推进信息共享,实现更多部门的信息对接,形成更加严密的网上监管;健全困难群众分类数据库,实现档案电子化,智能分析评估和辅助决策。

      三是加强社会化建设,织密服务网。进一步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搭建志愿服务平台,挖掘全市志愿者和社会公益组织潜力,打造社区多重服务圈,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难群体的良好氛围。

  • 主持人2019-09-11 08:54:00
     
        好的,谢谢李副局长的详细解读。
  • 主持人2019-09-11 08:55:00
     
        下面,我们看看网友的问题。
  • 尿毒症患者2019-09-11 09:13:00
     
        请问为何取消了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
  • 李副局长2019-09-11 09:14:00
     
       厦门市医疗救助不分病种,主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具体对象由民政、卫健、残联认定,对象范围逐步扩大,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由医保部门实施“一站式”结算。
  • 主持人2019-09-11 09:15:00
     
       非常感谢李副局长做客市政府网站,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本期访谈到此结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