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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注/文号:厦民〔2023〕7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02
    dafabet888官网印发家庭养老床位政策解释的通知
    时间:2023-06-02 12:23

    各区民政局:

      自我市出台《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厦民〔2021〕79号)及《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厦民〔2022〕2号)以来,各区积极推进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各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具体细节问题,各级在审核把关中对政策理解存在偏差和不统一问题。现将家庭养老床位相关政策解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2023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家庭养老床位政策解释

      以下政策解释主要针对的是厦门市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厦民〔2021〕79号)、《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厦民〔2022〕2号)两份文件的具体内容。

      一、家庭养老床位与家庭生活服务的区别

      家庭养老床位是居家养老服务的一种特殊形式。与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比,家庭养老床位具有以下特殊性:

      (一)服务对象方面。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仅限于经评估为轻度及以上失能等级的居家老年人,能力完好的老年人不属于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范围。

      (二)适老环境方面。家庭养老床位在开展服务前,需要先对老年人的住所环境进行适度改造。一是“通畅”,通过营造无障碍活动空间,为老年人安全居住、舒适生活和上门服务人员有效开展服务提供基本保障。二是“通网”,通过配置物联网设施设备,为服务人员远程掌握老年人身体生活状况并在必要时提供助急响应提供基础支撑。

      (三)服务项目方面。由于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是失能老年人,该群体的特殊性对日常服务项目的专业性、涵盖面和持续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人身照护类服务需求较多。一般家庭生活服务通常以家政、保洁、代购等服务为主,而家庭养老床位更多涉及翻身叩背、清洁护理、喂饭喂水、康护理疗等对人身的照护服务,对服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更高。二是服务种类涉及多个方面。对失能老年人的生活照料是一种全方位的照料,涉及日常生活的多个方面,因此家庭养老床位的日常服务项目应当至少包含3种以上生活照料类服务。三是服务时长有基本要求。对失能老年人的生活照料是一种长期照护,要能够及时满足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需求,因此家庭养老床位每个月的服务总时长至少不低于15个小时。如老年人对人身照护类服务需求不迫切、对服务项目及服务频次要求不高,则不宜设置家庭养老床位。

      (四)服务机构方面。由于家庭养老床位的专业性要求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服务,因此在厦民〔2021〕79号文件中,对服务机构的人员配置、服务标准、站点设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除厦民〔2022〕2号文件明确的14家试点服务机构外,后续如有其他机构申请参与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应当提前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可对照厦民〔2021〕79号文件要求,结合机构已经开展的服务项目进行综合评估。未经批准或达不到要求的服务机构,不予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

      应当注意的是,关于适老环境方面“通网”要求,厦民〔2021〕79号、厦民〔2022〕2号两份文件均未作硬性规定,强调以尊重老年人意愿为主,确无需要或不具备条件的可不配置,目前依据此两份文件规定执行。根据2022年底民政部在《关于做好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2〕60号)里对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方面的指导意见,家庭养老床位应当安装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设备,其中互联网接入(含无线物联网)是一项基本要求。后续我市政策将参照上级要求作相应调整,在新政策出台后应留意按照新要求执行。

      二、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审核要求。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拟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应当由老年人通过其户籍所属的村(居)向所属街道(镇)提出建床申请。在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步提交老年人失能等级情况(预估)、拟开展服务的服务机构、建床项目及预算清单、每月服务计划清单。老年人的家属或服务机构可以代理老年人办理申请手续。主管部门在批准老年人的建床申请时,应当同步对建床预算清单、服务计划清单予以确认。

      (二)“人户分离”处置。老年人的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老年人提出的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申请及核拨财政补贴。在核拨补贴前,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评估意见。

      三、家庭照护者的认定

      厦民〔2021〕79号文件明确: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老年人应当具有共同生活的家庭照护者。此处所称“家庭照护者”,是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日常起居看护照顾的共同生活成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是夫妻、子女、亲戚等多种情形。在认定时应当留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共同生活不等同于共同居住。不硬性要求家庭照护者与服务对象老年人共同居住。虽不与老年人同住,但能够经常与老年人会面,及时掌握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状况、提供日常看护照顾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共同生活成员。

      (二)应当了解服务过程具体情况。家庭照护者应当具备条件,充分掌握服务人员上门入户为老年人开展照护服务的真实情况,关注老年人的服务体验,在服务不规范、不达标或不满意时及时提出异议。对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其家庭照护者应当能够在场跟进和见证服务过程。

      与服务对象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其他轻度失能人员,如精神状态与感知觉完好、身体基础运动能力基本完好,且服务对象认可其能够提供日常看护照顾的,可以酌情认定为家庭照护者。

      四、建设补贴的核准尺度

      厦民〔2021〕79号文件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根据实际建床费用予以建设补贴。此处所称“实际建床费用”,是从获得服务的老年人角度出发,包含老年人家庭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而实施的适老化改造、智能化设施设备配置等方面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政府对其实际产生的建床费用予以最高5000元补贴。

      在核定“实际建床费用”时,一是合理核定建床项目。根据老年人的住所情况、失能评估报告及实际照护需求,合理核定所需实施的适老化改造和需配置的设施设备。既要避免超出实际需要设置明显多余的建床项目,也要避免不适当的加码限制,影响后续服务开展和老年人的切身感受。二是合理评估建床成本。如难以从老年人角度核定建床成本费用,可以从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机构角度出发,要求服务机构提供费用核算方式及必要的佐证材料,证明机构为建设该床位而实际支出的各项成本,主要包括:

      (一)直接成本。主要是机构购置设施设备的实际进价成本。体积较大的设施设备(如护理床等),可以包含必要的运输费或人工搬运费,但设备原产商已明确在进价成本内包含运送至最终用户的物流服务的除外。

      (二)配套费用。主要是机构承担的税金,以及在进行适老化施工和安装设施设备过程中产生的施工耗材和人工费用(设备原产商已明确在进价成本内包含配套安装服务的除外)。

      (三)其他费用。主要是为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行而必须支出的持续性费用(如物联网设备的移动数据流量套餐费、更换耗材费用、定期维护保养费用等),原则上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自行约定分担方式。在建床时,为保障前期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可酌情将一定时间的持续性费用计入建床费用,以不超过一年为宜。

      五、对“一户多床”的审核

      厦民〔2021〕79号文件明确:本市户籍政府兜底保障对象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按照每张床位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由各区根据辖区情况确定每月护理补贴标准。同时,本市户籍老年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按照每人每月25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以上规定已明确,家庭养老床位补贴政策是针对个人,而非家庭。同一户家庭中如有多人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并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在核定“一户多床”的补贴项目时,应当按照“不重复”原则开展,即:属于多人可共享、可共用的设施设备及服务项目,不重复予以补贴;属于个人私用、难以共享共用的项目,应当分别予以补贴。

      比如:卫生间防水改造、多功能门铃、安全扶手、家庭清扫保洁等,此类项目在一次改造(或服务)后,家庭各成员均可享受,因此只能计入其中一位成员的补贴范围,其他成员不再予以重复补贴。再如:护理床、助听助行设备、身体清洁洗浴、翻身叩背推拿等,此类项目属于个人专用、专享,家庭各成员之间难以同时共享,因此如有多位成员需要配置时,应当分别予以补贴。

      六、对日常服务记录的确认与监管

      (一)服务确认。服务机构在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养老床位的日常服务之后,应当当场请老年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予以确认。确认可以采取签字、手印、录音、录像等方式,或通过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进行数字化记录。为减轻基层负担,如无特别规定,不要求街(镇)、村(居)对日常服务记录进行逐单或逐项确认。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已有完整数字化记录可供查验的,不要求服务机构再提供同样内容的纸质材料。

      (二)监管方式。服务机构在申报财政补贴时,采取信用承诺制度,承诺其所提供的服务台账真实准确、服务质量达到要求。市、区民政局及属地街道(镇)加强行业监管检查,通过随机抽查方式,按照总计不低于机构服务人数10%比例,不定期实施现场督查。抽查样本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的视为合格,按照规定予以拨付全额补贴;合格率不足90%但达到60%及以上的,视为基本合格,可予以扣减部分补贴,只按合格率相应比例予以拨付;合格率不足60%或存在明显作假、虚构、欺诈、隐瞒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不予拨付补贴,并报请主管部门按照信用管理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个人实施信用惩戒。

      七、在服务不满月时的考核

      厦民〔2021〕79号文件明确: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按月给予运营补贴和护理补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服务机构在某一个月内能够正常开展服务的有效时间不满月时,可参照以下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核拨补贴具体金额的计算方式,由各区自行确定。

      (一)因疫情管控或其他行政管理要求而暂停服务,导致当月可正常服务时间不满月的。如当月受影响时间不足20天,根据可开展服务的有效天数占当月总天数的比例,等比例考核应完成的服务时长。如受影响时间达到20天及以上的,当月可以不考核,认定服务时长合格。

      (二)在服务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月份,当月可正常服务时间不满月的。根据可开展服务的有效天数占当月总天数的比例,等比例考核应完成的服务时长。服务合同起始月份的有效天数自首次服务当日起计,服务合同终止月份的有效天数截至最后一次服务当日。

      (三)因老年人生病住院、临时调整居住地、过世等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当月可正常服务时间不满月的。参照上述第(二)项做法考核。老年人不再具备服务条件的,服务合同自动终止。在服务暂停期内全月未能开展服务的,当月暂停考核。在具备条件恢复开展服务后,自继续开展服务当日起继续考核。如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出现明显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失能等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服务项目。

      上述“可正常服务时间”是指在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合同的存续有效期内,在排除服务机构自身因素后,具备客观条件能够为老年人开展服务的时间(非指实际开展服务时间),以“天”为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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